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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EB-5项目,如果投资者移民投资于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就业创造型商业企业,该项目允许外国公民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这被称为EB-5或者就业创造绿卡。这个签证的目的在于每个投资者在美国需提供至少10个新的全职就业岗位。移民投资者获得的绿卡有效期为2年。申请EB-5签证项目有四个要求:1.投资者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于商业企业中,并伴随一定风险。2.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住权的两年内,必须提供至少10个就业岗位。3.投资者必须对资金的来源进行说明,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所得。4.投资者必须参与企业的管理,可以是通过日常管理控制,或者制定政策的形式,例如董事会成员。
项目投资者需投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移民法规规定,一个新的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并且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投资者可以创建一个原有的业务,再购买一个新业务重新组织它们,或者直接拓展现有的业务。新的商业企业必须为美国工作者提供至少10个新的全职就业岗位。
50万到100万美金的投资资金和风险保障金。申请人需要投资100万美金创办一个企业,如果创办的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TEA),则投资额只需要50万美金。一般,目标就业区多为高失业率地区和乡村地区。高失业率地区为失业率高于当年全国平均失业率150%以上。符合条件的资本投资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库存和其它的有形资产,但是不包括无担保贷款的收益,因为购买股票是有风险的。
对EB-5投资的资本要求不能只停留在银行账户上,必须用于商业目的。投资者需要证明,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所得。美国移民局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条理清楚详细的书面记录,这就需要投资者对投资的资金进行详细的说明。投资者如果能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能够更好的证明资金的合法所得。
为一经济实体,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公有的,以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区域创造力、国内资本投资以及经济增长为目的,需要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以获得批函。区域中心已经向移民局表明,他们直接或间接为每位投资者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大多数的区域中心都位于TEA,因此所需的资本总额是50万美金。区域中心可以提供的投资行业比较多样,从土地开发到乳品业再到商业银行,再到房地产开发。这些带有盈利性质的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一样,都带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该仔细研究不同的项目的前景来确定哪些项目符合投资者的承受能力。
EB-5的投资不允许被动投资,投资者必须通过日常的管理控制和政策的制定来参与管理。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所需的劳动力,同时,投资者必须在获得有条件绿卡后两年内申请,以解除该条件。
21岁以下申请者的配偶和未婚的子女也可以申请绿卡。